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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提升為三級警戒,本處受理都市更新案業務執行方式調整

【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新冠肺炎)疫情提升為三級警戒,本處受理都市更新案業務執行方式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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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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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未能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5條第2項、「臺北市政府受理都市更新案審查與處理同意書重複出具及撤銷作業要點」第2點、第8點、第9點及第10點及其他涉及申請期限之都市更新案,防疫期間(110年5月15日至110年6月8日)得不計入時效計算,如需扣除時間,申請人後續應於申請函文載明。

二、有關都市更新相關會議執行方式調整如下,後續將配合疫情狀況滾動式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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