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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公告】建築物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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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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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高齡者及行動不便者之居住需求,維護共有土地所有人之共同利益,執行公寓大廈於共有土地依建築技術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規定,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相關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符合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五條規定之公寓大廈,其申請增設昇降機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得依本作業規定辦理。

三、於第二點所定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者,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四、第三點所定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之計算,以土地登記簿上登記之共有人數及應有部分為準。但共有人死亡者,以其繼承人數及繼承人應繼分計入計算。

五、於共有土地上增設昇降機,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通知方式及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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