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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自辦重劃區內污水處理廠管理維護及後續處理相關事宜之執行疑義案

【函釋】自辦重劃區內污水處理廠管理維護及後續處理相關事宜之執行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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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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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下水道法第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專用下水道:指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 下水道。」同法第6條第1項第3款規定:「縣主管機關辦理左列事項:......三、縣屬下水道之管理。」同法第8條第2項規定略以:「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但必要時,得由當地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指定有關之公營事業機構建設、管理之。」另依本部109年9月28日台內地字第1090137099號函說明二略以:「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39條、第44條及『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第38條、第43條規定,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用地登記為直轄市或縣(市)有,並將公共設施送請各該工程主管機關接管養護。」;另查本部營建署93年7月21日營署工程字第0932911807號函送「研商市地重劃地區污水處理廠設置事宜紀錄」結論略以:「市地重劃按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之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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