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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

【公告】租金補貼申請異常情形查核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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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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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租金補貼事宜,防範偽冒申領情事,有效利用住宅補貼資源,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查核對象為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接受租金補貼之核定戶。

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撥第一期租金補貼前,以住宅補貼系統比對申請人、出租人、代理人、匯款戶名及匯款帳號等資料,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者,應查核其是否有詐領租金補貼之虞(查核流程圖詳附件一):
(一)代理人申辦案件數量異常。但代理人為村(里)長者,不在此限。
(二)多位申請人所填之匯款戶名或匯款帳號相同。但匯款戶名為出租人者,不在此限。
(三)匯款戶名為代理人。但匯款戶名為出租人者,不在此限。
(四)代理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同但姓名不同。
(五)出租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相同但姓名不同。
(六)以已亡故者作為出租人。
(七)申請人同時為其他申請案件之出租人。
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有前項不實情事者,應移送警察機關辦理。經地方檢察署起訴且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停止租金補貼。
經停止租金補貼仍溢領租金補貼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追繳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之租金補貼。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撥第二期租金補貼後,得隨時或按月進行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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