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有關建築物設置直通樓梯應如何計算免計容積項目面積之疑義
【函釋】有關建築物設置直通樓梯應如何計算免計容積項目面積之疑義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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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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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築物之樓面居室任一點應可通達當樓層所設 2 座以上直通樓梯者,方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所稱「設置二 座以上之直通樓梯」;如自樓面居室任一點僅得通達當樓其中 1 座直通樓梯口,其免計容積項目面積之和應不得超過「基地容積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