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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修正】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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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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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非公用土地提供袋地通行作業,由本署各分署(以下稱辦理機關)依本
  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袋地」,指與公路無適宜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或
  雖與公路有聯絡,其聯絡並不適宜、不敷建築基本需求或通行有困難,致不
  能為通常使用之土地。
三、得申請通行國有非公用土地之申請人為袋地使用權人,包括所有權人、地上
  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及其他利用權人。但不包
  括國有袋地之受託管理人及認養人。
四、袋地之形成係緣於土地之一部讓與或分割,或數宗土地同屬一人所有,讓與
  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者,應依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辦理。但有第
  五點情形者,不在此限。
  辦理機關審查袋地之分割讓與沿革有無民法第七百八十九條規定情形,以線
  上查調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為原則;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自行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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