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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政部審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處理要點

【法規】內政部審核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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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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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行政法人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地方特定公共事務設立行政法人處理原則規定,審核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社會住宅行政法人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向本部申請為辦理社會住宅擬準用行政法人法之規定時,應提出內容包含核可後擬設立行政法人名稱、設立緣由之申請書,並就第三點所定審核事項據以填報申請辦理社會住宅準用行政法人法規定評估檢視表(如附件),送本部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等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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