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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修正】「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重建區段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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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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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自行劃定更新單元(以下簡稱自劃更新單元)申請案,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二、本作業須知適用範圍為依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自劃更新單元且全部或部分採重建方式處理者。

三、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自劃更新單元,應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之劃定基準及臺北市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狀況評估標準規定。申請自劃跨街廓更新單元者,應由各街廓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至少一人以上共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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