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請求徵收土地者,須私有土地有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且與該土地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有因果關係
【法規】請求徵收土地者,須私有土地有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且與該土地不能為相當之使用有因果關係
2018.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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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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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判字第592號 案由摘要:大眾捷運法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土地法 第 14 條(100.06.15) 大眾捷運法 第 18、19 條(103.06.04)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第 2、12 條(104.09.17)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6 條(101.07.30) 要 旨:請求徵收土地者,須私有土地有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且與該土地不能為 相當之使用有因果關係為其構成要件。因捷運施工之需要而出借土地供自 來水管線遷移使用,因非大眾捷運系統本身之穿越,且此臨時性借用,得 於借用期滿要求遷離,尚非大眾捷運系統之穿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