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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檢送本部撥用地方有土地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作業流程

【函釋】檢送本部撥用地方有土地提供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住都中心)興辦社會住宅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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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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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本部109年6月18日召開「中央興辦社會住宅推動小組第8次會議」備忘錄及本部地政司109年7月3日內地司字第1090273552號書函辦理。

二、查本部108年7月5日台內營字第1080811108號函說明二:「......依『住宅法』第8條或『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第3條第7款規定,經主管機關委託或監督機關指示行政法人興辦社會住宅,本部得依『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興辦社會住宅: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方式。』認定屬主管機關興辦社會住宅方式之一......並得準用『住宅法』第19條第1項、第20條至第22條、第24條、第33條第1項、第34條第1項、第35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及第58條規定。」,準此,本部業指示住都中心興辦臺北市、新北市、高雄市、新竹縣、基隆市等16處社會住宅,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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