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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畜牧設施興建項目放寬 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修正

【法規】畜牧設施興建項目放寬 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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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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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十六)日修正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放寬國有出租農業用地作畜牧使用的租約,青貯設施及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納入可興建畜牧設施項目。

國產署表示,基於配合提升國內飼料作物的自給率,並邁向循環經濟及溫室減量等多重政策目標,新修國有出租農業用地同意興建農業設施審查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放寬國有出租農業用地作畜牧使用的租約,可以興建的畜牧設施項目,增加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的「青貯設施」及「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便利承租人自任畜牧使用。

國產署指出,考量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3條規定,國有出(放)租耕地、畜牧地租約約定作畜牧使用的承租人,在不違反自任畜牧的租約約定用途前提下,可以申請設置「青貯設施」及「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所以本次修正放寬畜牧設施興建項目。不過如果未與承租人的農業經營相結合,例如由發電業者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等法令規定申請設置,與國有出租農業用地租約約定用途不符,即應於終止原租約後,由發電業者依相關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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