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法規】有關建築物高度檢討,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0條規定,以都市計畫等已訂有相關規定,免再依同法第164條檢討疑義1案

【法規】有關建築物高度檢討,得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0條規定,以都市計畫等已訂有相關規定,免再依同法第164條檢討疑義1案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548

一、復貴局109年6月1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93179443號函。

二、本部於100年6月30日發布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9章章名「容積管制」修正為「容積設計」,並修正第160條及同章其他條文,查其修正原意,係源於監察院認為容積管制既為都市計畫事項,且建築法為都市計畫法之下位法令,建築管理僅為實現都市計畫之手段,不宜過多干涉,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對於建築物之容積設計或計算另有相關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以利其土地使用管制之執行,爰將第160條原條文「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依本章規定」修正為「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建築設計,除都市計畫法令或都市計畫書圖另有規定外,依本章規定」,先予敘明。

點閱更多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