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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有關一宗建築基地分割為數個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僅部分建築基地申請重建

【法規】有關一宗建築基地分割為數個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僅部分建築基地申請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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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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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一宗建築基地分割為數個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僅部分建築基地申請重建,申請重建之建築基地得否給予建築容積獎勵之疑義

2018-10-12 [ 評論數 0 篇]

發文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營署更 字第 1071289946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7 年 10 月 02 日
資料來源:內政部營建署
相關法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6 條(107.06.06)
要  旨:一宗建築基地分割為數個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築基地,僅部分建築基
          地申請重建,申請重建之建築基地得否給予建築容積獎勵,請建築主管機
          關依個案情形本於權責核處
主    旨:有關函為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涉及重建計畫範圍內有數筆
          地號土地其建築容積計算上限疑義 1  案,復如說明
說    明:一、復貴局 107  年 7  月 31 日北市都授建字第 1076016413 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6  條
              規定,「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
              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 1.3  倍
              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 1.15 倍之原建築容積…」,並未限定重
              建前如有數宗建築基地,其建築容積應予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後計算
              。是以,重建計畫之獎勵後建築容積,自得以各該建築基地擇優計算
              後加總;另有關本署 107  年 3  月 6  日營署更字第 1070007182 
              號函說明二所述,一宗建築基地分割為數個可各自單獨建築使用之建
              築基地,僅部分建築基地申請重建,其重建計畫範圍內各建築基地得
              否依本條例第 6  條規定乙節,因涉及建築基地之原建築容積及個案
              事實認定,請貴府本於權責核處。
          三、有關建築法及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立法之意旨,係為確保建築
              基地不重複使用之原則,有關貴局來函說明四「…就重建基地而言,
              依法應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自治條例』之建蔽率規定管制,另外
              是否應降低建蔽率,並以拆除建築物之建築面積為管制上限值,以避
              免法定空地有重複使用的疑慮。」乙節,因事涉各類建築基地樣態,
              建請貴局提供相關具體案件及意見至署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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