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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法規】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經費補助執行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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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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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8.3.14台內營字第1080802248號令訂定
內政部109.2.12台內營字第1090800259號令修正發布第6點、第9點、第10點規定
內政部109.7.3台內營字第1090810593號令修正部分規定及第3點附件一,自即日生效

一、依據行政院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七日院臺建字第一○九○○○九三四六號函核定「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一百零八至一百十年)(修正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等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執行項目及需求經費額度規定如下:

(一)執行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執行項目:

1.補助執行機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作業。

2.補助執行機關辦理階段性補強。

(三)補助經費額度:

1.建築物結構快篩:每件新臺幣二千元,及行政作業費每件新臺幣二百元。

2.階段性補強:每幢(棟)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

3.執行機關所需經費,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其提報之需求計畫書進行審查及分配。

三、執行機關辦理建築物結構快篩及階段性補強應依本部通知期限,提報摘要表及需求計畫書(詳附件一)送本部審查,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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