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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北市地政與591聯手 房仲廣告認證上線

【公告】北市地政與591聯手 房仲廣告認證上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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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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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張治祥局長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房仲廣告應與事實相符,以免誤導消費者為錯誤判斷,且應註明經紀業名稱以示負責,違者可裁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但實務上,仍有房仲人員便宜行事,在不動產網路平台刊登廣告時,僅刊登其為代理人之姓名,未登載不動產經紀業名稱,致當廣告內容與物件事實不符時,衍生是否屬個人行為而無法裁罰經紀業之爭議,不利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與秩序。
地政局統計106年1月至109年5月止,三年多來的違規裁罰中,房仲人員刊登廣告時未註明經紀業名稱,或是由非法業者刊登經營仲介業務,包括以個人名義私下刊登的比例即占33%,裁罰金額高達47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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