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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函釋】有關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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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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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簡政便民與齊一作法,拍賣、抵押權塗銷登記之申請文件簡化措施相關作法如下:
一、申請拍賣登記,案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者,免附登記清冊。
二、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得免附登記清冊:
(一)申請抵押權塗銷登記(清償或拋棄),案附他項權利證明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等資料,免附登記清冊;如未能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而檢附切結書者,該切結書已載明土地、建物標示及權利範圍、原設定抵押權收件年字號等資料,亦同。
(二)申請部分清償或部分拋棄,案附抵押權(部分)塗銷同意書已載明應予塗銷之土地、建物標示及其權利範圍,得免附登記清冊。
(三)倘涉重測、重劃或土地、建物標示分割或合併,致他項權利證明書所載土地、建物標示與現地籍資料有所差異,受理登記申請案件之審查人員得自行列印該他項權利資料佐參。
三、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共同擔保標的均相同之不同次序抵押權,得簡化以1份登記申請書提出申請之情形:
(一)抵押權塗銷登記(不包括部分塗銷),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且共同擔保標的(土地、建物標示與權利範圍)相同惟次序不同,其抵押權人、塗銷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均相同者,得以1件登記申請案件辦理,以資簡化。
(二)登記機關收件時,請於案管系統核實輸入全部土地、建物筆棟數,俾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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