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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

【公告】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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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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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9.5.7台內營字第1090808210號函

主旨:有關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條第2項「本條例施行後3年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再給予基準容積10%時程獎勵」,申請起算日為106年5月12日,截止日為109年5月11日,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109年4月28日營署更字第1091084421號函(如附件1 )辦理。

二、本部營建署106年10月31日營署更字第1060104800號函(如附件2)說明二更正如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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