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
【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及第19點規定之生效日期
2020.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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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發文字號:台內地字第1090262271號
主旨:本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一0八0二六五九二八號公告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一點及第十九點規定之生效日期,修正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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