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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公告】區分所有建物辦理登記應檢附「專共用圖說」,您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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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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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地政事務所許主任才仁表示,為了保障交易安全,減少消費糾紛,內政部以105年1月22日台內地字第10513008223號令規定,自103年3月12日以後申辦區分所有建物共有部分第一次測量登記時,應檢附明確區分全部共有及一部分共有範圍之「專共用圖說」,地政機關將依建管單位備查之「專共用圖說」作為登記依據,假若該圖說並未區分為一部共有及全部共有時,地政機關僅能就全部公設編列為一個建號;另外有關公設之分類項目,可詳參內政部以109年4月9日台內地字第1090261393號令修正發布「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2點附表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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