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 to top

【修正】「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修正】「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674

新北市政府109年1月31日新北府地管字第1090155579號函:修正「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1點、第3點及第4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九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十一點規定之審議事宜,並改進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及變更編定作業程序,加速審議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時限,以達加強為民服務之目的,特設置新北市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本小組由副市長兼任召集人,其餘成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秘書長。

(二)本府地政局局長及經濟發展局、工務局、農業局、環境保護局、城鄉發展局、交通局、水利局指派簡任級以上代表各一人。

(三)具有區域計畫、交通運輸、環境規劃等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四人至六人。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成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成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地政局主任秘書兼任,另置幹事一人至三人,辦理本小組幕僚業務,由相關人員派兼之。

消息來源:https://web.law.ntpc.gov.tw/Fn/ShowNews.asp?id=5630

我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