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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管考作業要點

【修正】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管考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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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管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籍字第 10816 60375 號函修正全文 9 點

1          一、為明定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工作(以下簡
               稱本工作)補助款撥款原則及掌握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本計畫
               補助款支用情形、內部控管機制及計畫執行效益,及依中央對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          二、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國土測繪中心)應於年度開始前,依
               據本要點及本工作年度計畫訂定管考實施計畫據以執行。

3          三、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及預算書
               請款,各期撥款原則如下:
           (一)第一期於年度計畫核定或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涉及採購
                 發包者,應檢附契約書。
           (二)第二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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