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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地籍圖重測計畫管考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重字第 1 081565344 號函修正第 3 點條文
3 三、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應檢附領款收據、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及預算書 請款,各期撥款原則如下: (一)第一期於年度計畫核定或完成發包後,撥付百分之三十;涉及採購 發包者,應檢附契約書。 (二)第二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四十,撥付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七十,撥付百分之三十;補助經費超過 新臺幣一千萬元者,保留補助經費百分之五,於執行進度達百分之 百再予以撥付,涉及採購發包者,應檢附驗收合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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