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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法規】臺北市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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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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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簡化符合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危老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無產權登記合法建築物參與危老重建計畫,免先辦理建築物產權登記,其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文件出具及審查方式,依據內政部108年8月13日營署字第1081157521號函訂定本原則。

二、本原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三、適用對象: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或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

四、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主建築物產權完成登記,附屬或共有建築物產權未登記者,由以下所有權人出具同意書,其出具方式如下:

(一)屬專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專有部分建築物之所有權人出具。

(二)屬共有部分之附屬建築物,同意書由各該建築物之全體專有部分所有權人出具。

五、符合危老條例第三條之合法建築物,屬產權未登記者,應檢附以下證明文件,並由該證明文件所載義務人,出具附印鑑登記證明或載明公司及其負責人印章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之同意書:

(一)曾於該建築物設籍之戶籍證明文件。

(二)門牌編釘證明。

(三)繳納房屋稅憑證或稅籍證明。

(四)繳納水費憑證。

(五)繳納電費憑證。

(六)建築物完工證明書。

(七)合法建築物買賣契約。

(八)使用執照。

(九)合法建築物證明

(十)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

六、第四點及第五點文件內已記載面積者,依其所載認定。未記載面積者,由開業建築師依建築物現況測量面積並簽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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