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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貴市林口區麗林段217地號土地之處分得否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

【函詢】「貴市林口區麗林段217地號土地之處分得否不受土地法第25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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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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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8.9.12內授營鎮字第1080815969號函

說明: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局108年9月5日新北教工環字第1081433308號函辦理。

二、查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9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就土地所為之處分、設定負擔或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復查同條例第31條規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適用本條例之規定。」準此,貴府為林口特定區之主管機關,且該特定區係屬新市鎮開發條例公布施行前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之新市鎮,其範圍內之貴府所有土地自得適用上開規定,以加速該特定區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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