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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臺北市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建築物認定原建築容積涉及梯廳範圍原則

【法規】臺北市未實施容積管制前建築物認定原建築容積涉及梯廳範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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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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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辦理臺北市實施容積管制前原建築容積認定涉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梯廳範圍與走廊、樓梯間、電梯間及昇降機間無明確界定之認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樓、電梯間前方空間扣除走廊寬度後,剩餘空間超過2公尺者,以扣除走廊寬度後之範圍,界定為梯廳。(如附圖一)

三、樓、電梯間前方空間扣除走廊寬度後,剩餘空間不足2公尺者,全部界定為梯廳範圍。(如附圖二)

四、電梯間位於走廊底端,且電梯前方空間無明確界定範圍者以電梯開口牆面外延伸2公尺範圍界定為梯廳。(如附圖三)臺北市政府公報 108 年第 171 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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