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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修正】「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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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土地徵收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於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興辦之水利事業。

第 三 條 地上權之補償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 率(如附表一)。 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 率(如附表二)。 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 辦理。

第 四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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