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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修正】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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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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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7.26台內營字第1020807376號令訂定
內政部103.6.24台內營字第1030806163號令修正
內政部103.10.30台內營字第1030812113號令修正第十四點規定
內政部104.7.16台內營字第1040810498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105.7.1台內營字第1050808775號令修正第三之一點、第六點、第十五點、第二十四點規定
內政部106.7.12台內營字第1060809677號令修正部分規定
內政部107.7.2台內營字第1070809519號令修正第三之一點、第七點、第十點、第二十三點規定

內政部108.7.25台內營字第1080812225號令修正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辦理住宅補貼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申請案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以符合評點項目中加分條件申請加分者,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內勾選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始得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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