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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有關建造執照核發後,因地籍圖重測致面積減少,是否辦理變更設計1案

【核釋】有關建造執照核發後,因地籍圖重測致面積減少,是否辦理變更設計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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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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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監察院108年6月11日院台內字第1081930409號函辦理。

二、按本部70年10月16日70台內營字第43370號函示:「關於重測前依照都市計畫新建房屋之基地,與重測後之面積有所差異時如何處理,前經行政院69年4月2日台(69)內字第3646號函示略以:『已新建房地須照所有權面積,依都市計畫法之建蔽率規定建地面積比例,與重測之面積及公差無關,惟原地籍面積多於重測面積者,其建蔽率可能超過規定比例,此因測量之誤差可以不追究。』本案建築物於重測前既經核發建造執照,重測後興建完成,其因重測結果致使基地面積減少發生法定空地不足,如合於上開行政院函規定者,得依法核發使用執照。」係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所為之函釋。有關建築基地於建造執照核發後,因地籍圖重測致面積減少,經認定符合信賴保護原則者,無須辦理變更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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