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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

【核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3條第2項

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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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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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併鄰接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認定之相關規定

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係促進都市土地 之有效利用,為加速及鼓勵整合更多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基地參與重建,重建計畫範圍內危險及老 舊建築物基地面積占重建計畫範圍總面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得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 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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