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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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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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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8.4.18台內營字第1080804590號令訂定,自即日生效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依據行政院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四日院臺建字第一○七○二一六四五六號函核定全國建築物耐震安檢暨輔導重建補強計畫,為執行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事宜,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作業規定所稱重建住宅貸款,指採重建所須資金之貸款,不包含代償其他性質既有債務之貸款。

三、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期間自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申請重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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