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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居民抗議而變更埋設管線路徑,土地所由權人顯無因設置自來水管線或設備而受有損害之可能,自來水公司得主張情事變更原則終止協議,並請求返還補償費

因居民抗議而變更埋設管線路徑,土地所由權人顯無因設置自來水管線或設備而受有損害之可能,自來水公司得主張情事變更原則終止協議,並請求返還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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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新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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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278號
案由摘要: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憲法 第 144 條(36.01.01)
          民法 第 179、182、227-2 條(104.06.10)
          自來水法 第 52、53 條(105.05.04)
要  旨:自來水公司原係以至少使用土地二十年之計算方式支付土地補償費與土地
          所由權人,嗣因當地其他居民抗議,故變更埋設管線路徑而未使用土地,
          土地所由權人顯已無因設置自來水管線或設備而受有損害之可能,卻受領
          長達二十年之使用土地對價,顯失公平,且該情況非支付補償費時所得預
          料,自來水公司得主張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而終止協議,並請求返還補償
          費。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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