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修正「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
2019.03.22
最新公告
-
法律新訊
閱覽次數599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二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108080484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表一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所得:指家庭成員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二、最低生活費:指中央及直轄市政府當年公布之最低生活費標準。 三、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 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孕 有之胎兒。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 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 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前項第三款所定兄弟姊妹,應為單身。 第 5 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自建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或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 及財產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低於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家庭之平均所得且所得總額 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如 附表一。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 1.申請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動產限額,如附表一。 2.申請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者,動產限 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 財產之動產金額,如附表一。 (二)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 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一。但下列不動產不予採計: 1.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地價值。 2.申請本次自建、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3.申請本次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之住宅及其基地。 第 6 條 申請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承租住宅租金補貼者,家庭成員之一定所得及財產 標準如下: 一、所得:家庭年所得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 活費一點五倍,如附表二。 二、財產: (一)動產限額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 家庭財產之動產金額,如附表二。 (二)不動產應低於中央、直轄市社政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 庭財產之不動產金額,如附表二。但原住民保留地及道路用地之土 地價值,不予採計。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衡酌財政狀況於家庭年所得百分之五十分位 點家庭之平均所得、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之範圍內自行訂定家庭成員之一 定所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