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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百科

何謂居住滿意度(ResidentialSatisfaction)?

我們常常會去評估居住環境能滿足居住需求、目標、以及期待到何種程度?人們對他們的居住環境的滿意程度為何?更廣義地來說任何這類的評估都可視為居住滿意度的指標。比較特別的是居住滿意也表示人們對於他們居住環境的反應。在此定義中「環境」不只是指實質的居住環境如住宅、住宅開發、以及鄰里環境尚包括社會面與經濟面的環境。利用資料蒐集與適當的分析技巧可衡量在特定環境下的居住滿意度並瞭解影響居住滿意度的因素。此項資訊非常有用因為這能使我們瞭解人們對某些居住形式或狀態會如何反應並可提供我們做為改善居住環境設計、建築或修復的參考

何謂居住遷徙(Residential Mobility)

居住遷徙通常指居民從一個居住地區遷移到另一個居住地區。在過去距離相對較長的居民遷移我們才稱之為遷徙。現在不管是在理論上或是實務上居民遷徙的距離長短已經沒有那麼重要愈來愈多居民遷徙指的是一般短移動而不是長距離或者跨過邊界。到底會有多少人會常常在遷徙?在已發展地區許多人一直住在相同的地方一樣的地址在收信。遷徙的概念對他們而言是不合理的。不常居住在同一地區的人們他們的生活充滿旅行、通勤、或者是印象深刻的季節性移動就可以對於遷徙概念有所瞭解

何謂戶量(HouseholdSize)?

依據內政部戶政司定義「戶量」是指「每戶平均人口數」。戶量對於住宅需求的水準與本質有相當重要的意涵。人口可能會減少但若戶量也減少則住宅需求可保持不變。許多因素會影響平均戶量首先是出生率或家戶的小孩數其次是非家庭家戶的比例特別是單身家戶。第三是離婚率以及離婚後兩個家戶的居住安排第四是單親家庭的數量最後是老年人維持一個獨立ㄧ到兩人家戶的能力。戶量亦與家戶形成率有關亦即特定年齡群人口組成自己家戶的比率不同人口的平均戶量可能會因人口結構改變而變化最佳的例子是戰後嬰兒潮。戰後嬰兒大量出生創造一個相當大的人口群當其進入主要家戶形成年齡通常為25~34歲將創造大量新的小型家戶當此族群年齡增加超過生育年齡之後嬰兒潮之後的人口出生率將明顯降低此人口力量將使戶量變小老年人口的增加將使一到兩人家戶增加若此年齡族群維持獨立而非併入其他家戶亦會影響戶量。家戶之所以形成主要是因為一個人或群體期望建立一個獨立家戶可依據其本身期望來獨立行為而此期望會受到教育、職業、遷移、品味或偏好改變的影響。經濟能力是個人或群體所得、住宅充足性、以及住宅成本的函數住宅成本包括房價增值的預期影響家戶的形成與購買住宅作為投資。

何謂空屋與餘屋?

空屋指住宅存量中可提供居住使用但卻未被使用或低度利用的住宅單位。目前透過主計處利用普查資料所提出但因普查十年進行一次調查因此另外有使用台電不足底度使用資料與房屋稅籍資料勾稽之結果推估空屋資料。餘屋指在建設公司手中仍未出售的房屋。目前尚未有明確的資料來源及統計方式針對餘屋有下列兩種分法:1.已興建完成並取得使用執照但尚未出售的資料。2.建設公司自公開銷售後未出售的房屋數量此包含未興建、興建中、以及已興建完成的新成屋

何謂美國公平分享住宅(Fair Share Housing)?

在1970年美國俄亥俄州的邁阿密山谷(MiamiValley)區域計畫委員會推行了德頓計劃(DaytonPlan)首次推行公平分享住宅概念。邁阿密山谷郡政府體認到現有住宅分配系統的不公平因此推行一項住宅計畫將區域及大都會區內所有的中低收入住宅數量分配到實際需要的地區。此公平分享計畫亦即此區域的住宅分配系統主要在改善區域內低收入住宅數量的分配應而增加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機會與獲得優質的鄰里環境。許多的原始計畫皆強調須減少市郊地區所實行的排除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Exclusionaryzoning)的負面影響使原本在市區居住的貧窮以及有色種族等弱勢家庭得以進住市郊地區。在德頓計劃推行五年內約有40區域地區以推行公平分享住宅計劃。紐澤西州最高法院的1975年蘿拉爾山案(Mt.Laurel)第一次判決乃提供了公平分享住宅觀念的法律依據。在1971年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NAACP)告紐澤西州蘿拉爾山市郊的康登鎮(Camden)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僅允許適合中高所得家庭的住宅開發。法院無異議裁決地區在執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時必須考量地區整體的住宅需要。此判例也影響全美國的法院判決認定地區行政機關必須給予所有經濟階層的團體能有居住在全地區的機會。因此紐澤西州的地區行政機關應該利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來增加較低收入戶居住的住宅用地以增加公平分享住宅的興建機會。雖然得到法院對公平分享住宅觀念的支持大多數地區推行此公平分配計畫的步伐仍是緩慢。甚至在紐澤西州仍有許多地區仍抗拒開放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給貧窮家庭以及有色與少數種族居民進住。有鑒於部分地區對於此公平分析住宅計畫執行的缺乏信心以及一些地區仍拒絕執行此計劃提供更多住宅機會給低受入家庭紐澤西最高法院在1983年蘿拉爾山案做出第二次判決譴責現存之排除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此一判決要求地區行政機關實施特殊的策略包含利用聯邦與州政府的低收入住宅補助金以及協助建商在住宅開發時增加一定比例的中低收入住宅的興建已達到公平分享住宅的目標。紐澤西州的許多地區也面臨此一困境認為此公平分享住宅的對策不僅開放原來管制的市郊地區給貧窮家庭進住也開放給有色及少數種族家庭進住。地區的住宅機關長久以來即了解經濟上的弱勢與種族的弱勢團體經常是重疊的因此僅有不成比例的少數貧窮家庭能夠經由此公平分享對策中獲得利益。排除式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此公平分享住宅對策要補救的目標經常藉由提高土地與住宅價格的方式來限制有色與少數種族家庭進住市郊地區。雖然明顯的住宅種族歧視在之前法的法案上已有明文禁止而實際上此現象仍時有發生尤其是透過排除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的偽裝行住宅種族歧視之實。至少在法令的意涵上排除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創造了經濟與種族上同質鄰里而公平分享在另一方面則具有促進經濟與種族多元化的潛質。蘿拉爾山案在初始時的主要論點在於經濟的歧視但是經過全國有色人種進步協會的提起訴願則突顯了排除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對於種族弱勢團體的負面影響。自1970年以來聯邦與州政府積極推動公平分享住宅計畫而法院的判決在立法精神上也支持公平分享住宅的推動。舉例而言在1970年代聯邦政府之住宅與都市發展部(HUD)推行住宅援助計畫(HAPs)此計劃概念是由地區行政機關決定當地的住宅需要並確認需要住宅援助的弱勢團體。住宅援助計畫是由各地區行政機關撰寫申請書至住宅與都市發展部之各分區辦公室來審核決定各地區住宅援助的分配並包括第八條款(Section8)租金補貼憑證(rentcertificates)的分配。然而美國聯邦政府並未正式採用公平分享住宅的觀念也未將此一觀念正式放入聯邦住宅補助規定中。對於公平分享計畫效率的評估有其困難點因為此計劃乃是附在其他住宅補貼制度與計畫內。再者此觀念乃是依照重要的人民權利法案中所衍生的其法案包含1968年人民權利法之第八章也是著名的「公平住宅法案」。而上述之制度計畫以及法案主要的目標即是減少住宅歧視。評估現今的低收入住宅狀況排除式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至今仍繼續實施種族隔離的情形也持續存在在許多都會區的市郊地區住宅仍是無法開放給全民進住這些情形在在顯示這些地區仍未建立公平分享住宅的機會並興建出租住宅給低收入戶。甚至在紐澤西州依理應對公平分享住宅有最多改善的地區其改進步伐仍是緩慢。對於公平分享對策的實施獲益最多者乃是居住在市郊區的白人家戶與中所得購屋者而不是貧窮戶與市中心區的居民。因此公平分享住宅可說是僅達成部分的效益。

何謂美國公平市場租金(Fair Market Rent)?

美國公平市場租金是依據1974年住宅與社區發展法所規定設立的第8條款成屋協助付款計畫中對於租金收取所訂定的最高標準租金。公平市場租金的標準乃是由美國聯邦政府住宅與都市發展部所訂定的其中包含水電(不含電話)、家電與冰箱、停車以及所有的維護與管理和其他的住宅基本設備而這些設備是在一特定地區住宅市場中一般中等品質的私有出租住宅都有的設備。公平市場租金則因住宅面積規模(以房間數為計算標準)、基本建物類型(分成獨棟透天住宅、連棟透天住宅、無電梯公寓與有電梯公寓)以及居住家戶類型(分成無高齡者與有高齡者家庭亦包含身心障礙者)與所在地區市場不同而有分別的租金標準。公平市場租金的概念起因於第8條款專案計畫中需要控制成本所估計的租金標準。如果沒有此最高租金標準則一間普通的中等品質或是略低於中等品質的住宅與一間豪華住宅所呈現的不同租金成本則皆會被納稅者所吸收。公平市場租金是上限租金標準住宅與都市發展部不會主動核准此最高租金訂定的提案要求。而實際租金的訂定亦須合理亦即須與同一社區內相似且未受補貼的住宅租金相比較來訂定。第8條款專案計畫中的租金不能高於未受補貼住宅的租金標準。而且在實施租金管制的社區第8條款專案計畫的租金則須與其他受管制租金相互比較參考。公平市場租金標準由住宅與都市發展部每年訂定。在初期住宅與都市發展部的經濟與市場處將公平市場租金設定為第8條款專案計畫中所有符合基本設備標準之出租住宅的中位數租金但是受限於資料不足僅能以符合水管設備標準之出租住宅的中位數租金為標準。有鑑於此最初的公平市場租金標準則被認定過低。因此也因應公有住宅機構的要求而將公平市場租金標準向上調整。而公有住宅機構不僅體認到較高的行政費用將使得公平市場租金上升而且也使得受補貼家戶更容易找到合適的出租住宅。較低的公平市場租金則源於較低的計畫執行成本但同時也限制受補貼家戶在其他較遠的社區找尋合適住宅的機會。公平市場租金的訂定是單位租金成本與住宅品質的政策取捨的一個良好示範案例也是住宅與都市發展部協助居民進住更好品質社區的良好示範案例。

何謂美國公司住宅制度(CompanyHousing)?

在美國老闆會提供居住的地方給礦工、伐木工或者是紡織工或是其他辛勞工作需要居住在附近的勞工。公司住宅能夠大幅度的發展主要因為工作地點通常在人煙稀少或者是無人居住的地區因為成本不高有些在郊區的工廠還可以藉此減少人員流動率大部分的老闆不需要員工負擔租金但是有時候還會使用限制性的租賃條款來限制員工的行動。公司住宅在許多產業上非常重要在19世紀紐西蘭的紡織廠會派人派監視其他在此工作的勞工與其相處狀況。礦業與木材業通常會要求大量的勞工居住在那些獨立的山區或是有些許設備的地方。大部分的公司住宅在周圍地區人口密度增加或是交通便捷時會打算做為別的用途。公司住宅的品質與工作地點及員工收入有關。在伐木業當公司在一到兩年間耗盡附近的資源時他們就會轉移到別的地方所以他們的住宅通常是相當粗劣或者只是暫時的宿舍。在礦業他們會在同一個地方開墾20到30年公司會興建一排的宿舍但是單身漢與年輕男性為省錢會選擇便宜的簡陋小木屋較貧困的家庭住在較小的屋子高階勞工則會選擇較大的住宅有家庭的技術員工則會選擇更寬敞的房子。有時這種行為會改變周遭區域例如在阿帕拉契亞山脈新的建築住宅可以對農村地區的住宅做改善。生活品質也因公司住宅而有本質上的改變因為規模經濟降低成本大城鎮可提供更舒服的環境新城鎮則提供更好且更新的功能但舊城鎮的興建則依賴技術擴張。城鎮通常希望能夠有更大空間與最少阻礙的地理位置如此才可以用最低的成本來提供服務。有些大礦場的老闆會試著提供更佳的住宅與福利來吸引更高生產力的勞工。有時候公司住宅被認為是一項具有爭議的制度經濟學的教科書經常引用他們做為獨佔的例子而且還認為它們是一種破壞工會的工具。這所強調的獨佔是不正確的因為公司住宅租金通常低於勞工在城鎮或城市所付出的租金公司住宅的投資回報與競爭市場的一般水準很類似公司不能夠利用當地的獨佔優勢因為它們必須從其他傳統勞工市場中吸引勞工並且能夠與數以百計的老闆們競爭通常住宅租金較高的公司也會增加勞工的薪資。破壞工會的起源於住宅租約的自然特性租約使得有住宅居住的工會代表較少注意其他員工會被逐出的現象。許多公司宣稱他們很少施加壓力在租約上而且當工作進度緩慢或是員工受傷與生病時他們通常會延長租約。另一方面有些公司則是會利用租約條款將工會成員或是罷工者逐出門外這種逐出現象通常會導致暴力罷工。破壞工會通常不是公司住宅最主要的問題每一項產業老闆通常都會害怕工會組織。主要問題是公司所在的城鎮經常獨立於其他產業與農業活動因此必須要興建公司住宅。藉由租屋的方式勞工可以免於被單一工作地方綁住且也可以減少資本支出在住宅上的風險。為在傳統的勞工市場上有競爭優勢並避免有心人士藉由獨佔當地住宅進而迫使經營者必須支付更多錢來提供相同條件所以經營者有誘因擁有住宅來減少這種風險。在郊區的製造業同樣也是位於人煙稀少的地區他們想要減少技術性勞工的流動率然而因為它們只有低於30%的勞工有比其他城鎮好的居住品質於是在1990年代後期雇主為吸引技術性勞工而設置公司住宅特別是那些位於居住成本高的郊區城市。

何謂美國住房部不動產最低標準(HUDMinimumPropertyStandards)?

美國聯邦政府住宅與都市發展部(簡稱住房部)所頒布的不動產最低標準乃在針對本部門透過抵押保險與低廉租金計畫所興建之公有住宅在興建時的統一基礎標準。此標準包含各種建材的標準包括目前住房部所核准與建築業所採用的建材標準也包括住房部所認可之永續工法技術但尚未在市場上所採行之標準。此外住房部所建之公有住宅也必須符合各州與地方政府所訂定之建築技術規則。住房部的每一個區域辦公室裡皆保存一份目前本部與各州與地方政府都認或部分認可的建築技術規則與標準。住房部針對容納複合式家庭與須照顧家庭之集合住宅所頒布的建築標準包含以下之全國標準:建築與技術規則官員(BOCA)所認可之基本標準或全國建築技術規則;標準建築規則;全國電力技術規則;建築、水電與機械統一標準規則。這些技術規則對於各種重要的建築施工提供規範與標準例如防火安全、採光與通風、結構承載(包含防震)、基礎系統、建材標準、連結工程、玻璃、機械系統(包含空調與通風)、水電管線系統與電梯。此外還有其他必要的技術標準皆發佈在住房部編號4910.1的手冊中。住房部針對容納單一家庭的獨棟住宅、雙併、三併與聯棟透天住宅所頒布的建築標準亦包含美國建築委員會之單一與雙家庭住宅建築標準以及對單一與雙家庭住宅之電力技術標準。除了電梯之外上述集合住宅所採用之各種重要建築施工技術標準亦適用於容納單一家庭的獨棟住宅、雙併、三併與聯棟透天住宅。此外一般建築開發準則也適用於容納單一家庭的獨棟住宅、雙併式與三併式住宅用地的開發(尤其是有毒建材、地表滑動、下水道與土壤侵蝕等規範)、人車動線與水電等能源的供應。住房部對住宅模組化的建材也有所標準亦發佈於編號4950.1的手冊中。最後不動產最低標準也對熱能的傳導與阻絕有規範。除了現有的相關規定外太陽能裝置與其它能儲存與傳導能源的建材與裝置只要可以節省成本且不妨礙建物的結構安全皆可列入此標準中。不動產最低標準不可避免的亦會隨著時間有所變動。所有的變動通知皆發佈在聯邦註冊(FederalRegister)刊物中。

何謂美國社區發展專款補助計畫(CommunityDevelopmentBlockGrant)?

美國社區發展專款補助計畫(CDBG)(P.L.93-383)透過1974年8月22日的立法授權將大部分的經費補助給全國900處具資格的行政地區(超過5萬人以上的地區)這些地區具有統籌運用補助款的能力。CDB設置七種不同類別的專款項目要求各地區詳實回報補助款支用情形:都市更新、模範城市、開放空間、城市美化、歷史保存補助、公共設施貸款、水、管線及鄰里設施補助。自1982年2月70%的款項都給社區而30%的經費則提供給小型城市。同樣的從1982年起除了紐約及夏威夷沒有小型城市外其餘給小型城市的補助經費均交由州政府執行。每年平均3.2百萬的計畫經費到1991年2月總補助款已超過5千萬元。CDBG主要目標是透過提供優質住宅及舒適居住環境及擴大經濟機會給中低收入者以發展“可實行都市社區”。此外所有CDBG必需符合下列三項國家目標之一:一、中低收入者之福利為主。二、協助預防或排除寙陋地區。三、提供社區其他緊急需求。民主及共和兩黨認為中低收入者利益比其也二項政策目標更為重要有著不同的意見。最後在1983年國會規定至少需提供51%CDBG經費造福中低收入者。之後這個比例增加到70%的CDBG經費必需用在造福中低收入者(該地區之家戶所得佔中位數所得80%或更少)符合爭取CDBG經費的作法包括獲取、支配、保留不動產、提供公共工程、保存建築、公共服務(社會服務)、經濟發展包括協助營利企業。一般而言任何非法令規定的作法是不符合取得CDBG經費資格的。住宅及都市發展部特別規定禁止作法包括提供一般政府部門建築及政治活動。新建住宅基本上是不符合資格的作法除非是整建住宅(針對無法找到任何替代住宅)或CDBG作為鄰里再生、社區經濟發展及緊急保存計畫之一部分所開發的住宅。經過一段期間為使社區更為穩定CDBG重新分配經費近40%經費花在住宅上大部分是住宅整建。早期的CDBG計畫大部分的經費支用在公共工程上很多都市再生案子在1974年開始直到陸續完成而近年來公共工程經費大約佔1/5行政及經濟發展各佔13%公共服務(社會服務)大約為10%。由CDBG補助的小型城市裏超過一半以上經費花在公共工程上而1/4則花在住宅計畫上。第108條是CDBG計畫之一的貸款保證這條法令可使HUD保證地方可課稅的債券收入用在社區發展上。貸款保證20年以上及最高貸款額度不得超過CDBG補助款的5倍。第108條貸款保證的法令目的是允許行政地區能順利執行無法在短期間內完成的大型社區發展計畫。在CDBG計畫之下只要符合CDBG補助資格的規定即使城市人口規模在5萬人以上或都會區內主要城市地區可接受補助。不在都會區範圍內人口超過20萬人的鄉鎮地區也包括在補助名單範圍內。決定補助的方式是採雙公式系統也就是決定補助的對象是依二套公式計算。雙公式是妥協之下由國會在1977年所制定的主要爭議在於第一個公式是協助南部及西部的社區。第一個公式(公式A)利用人口、貧窮程度、過度擁擠住宅程度作為分配貧窮佔50%權重而其他二個指標則各佔25%權重。另一個替選公式(公式B)是利用人口成長延遲、貧窮程度及屋齡人口成長延遲比重為20%、貧窮30%屋齡則佔50%。成長延遲是指該城市實際人口與自1960年平均都會區城市人口成長率之下該城市應有人口數之間的落差。屋齡這個指標有利於東部及中西部的城市。研究指出就屋狀惡化程度及鄰里問題方面屋齡指標較在第一個公式所使用的擁擠程度指標為更好。1974年時原始的CDBG補助要求提案單位準備計畫內容HUD有75天的時間檢視這些計畫且有限度的權限可以拒絕計畫但HUD若沒有在75天內回應表示這些計畫自動通過。在1981年多項內容協商法(OmnibusReconciliationAct)在雷根政府推動下立法通過中止HUD有先行拒絕CDBG補助計畫的權限取而代之的是提案單位需提送一個“執行方案”包括計畫目標、執行標的、及財務計畫。HUD仍有權決定這些方案內容是否符合CDBG補助的相關法規。在大部分的州小型城市仍以州為申請CDBG的補助項目之一此外在很多州透過競爭模式爭取特定補助項目例如住宅整修、公共工程或經濟發展。總之對小型城市而言CDBG原本設計補助項目與目前的補助方式是很相似的。依據1993年CDBG的研究過去很多州在修正他們選擇的準則著重於社區有高度需求的中低收入戶福利較少著重在小型城市的補助計畫。導致提案地區數量大於實際補助其主要原因在於HUD對於這些提案計畫仍具主導權。針對市民參與部分社區都會被要求舉辦一場公聽會在城市提供有關經費分配計畫、補助對象等資訊之後包括中低收入戶福利及替選方式的相關細節等提案單位在最後所提的計畫目的中必需將社區意見納入。自從1990年通過的全國住宅負擔法之後每個CDBG的申請單位也要完成一份整體住宅負擔能力策略(CHAS)。此外每個CDBG的申請單位亦需準備一份記錄補助款動支情形的保證執行報告。總之從CDBG計畫中有那些值得學習?一份1993年回顧CDBG計畫的報告提供一些重要的見解。第一針對CDBG補助貧窮地區及居民的目標從前20年的計畫中有逐漸減少的現象。這樣的福利政策使得許多地區均可來參與CDBG計畫也因此逐漸減少的補助款仍就最貧困社區進行補助。在聯邦政府層級提供補貼計畫而在州政府層級則提供小型城市的補助計畫。實證中顯示接受CDBG補助的社區在計畫補助期間所獲得的好處仍持續性的擴散。無論如何這些目標透過地方單位執行的成果確實影響了一些貧窮社區由CDBG規劃師及民選官員所形成的地方決策系統決定了計畫經費的支用亦受較高層級政府及地方福利組織聯盟影響。地方福利組織聯盟透過結盟(例如與地方執行機構、聯邦法院或HUD)的方式更能成功的遊說補助將補助款提供給貧窮居民及鄰里而達到CDBG的目標。最後CDBG仍將持續面臨到州及地方政府間的緊張而需保有彈性及提供中低收入戶福利之全國性政策目標。這樣的彈性是指運用CDBG來強化政府對福利分配的意向從而減少對中低收入戶的福利。透過實際上廣泛的補助較沒有那麼貧窮地區及居民在同時將造成全國其他貧窮城市的狀況更為嚴重這就是彈性與CDBG政策目標之間的緊張有著高度關係。

何謂美國住宅法院(Housing Court)?

1960年和1970年間美國許多都市(例如紐約、拉斯維加斯、波士頓…)推動一個被稱為住宅法院或房東-房客法院的計畫都曾建立過住宅法院。此特別法庭主要目的在解決房東與房客間的法律爭議。住宅法院的推動來自房東與房客普遍對既有解決租屋糾紛機構的不滿計畫提議者認為住宅法院有能力透過專門技術和規模經濟解決爭議但推動住宅法院計畫的浪潮在1980年開始消逝。房東-房客間經常出現爭議與緊張的關係房客追求以最低價位承租最好品質的住宅房東則追求在最少成本下能有最大經濟報酬因為此對立關係房東與房客間的爭執隨處可見。通常房東在法律關係上佔有優勢以往有關租屋租賃糾紛的法律規範相當少且處理爭執的方法相對簡單。在東與房客間最常見的法律爭執是房屋收回訴訟(evictionproceedings)。從19世紀初期美國大多都以簡易訴訟(summaryproceedings)的方式來規範房屋收回程序。與一般民事訴訟相比簡易訴訟是快速的法律訴訟目的在一個相當短的時間內進行審判藉由提供一個方便的方法來得到具有法院(法律)效力的收回權故簡易訴訟被認為具有鼓勵房東進行法院收回訴訟而非自行讓房客搬走的功能。直到1960年和1970年房客在多數的收回訴訟中很少為自己辯護。然而為了回應與民權運動有關的房客行動主義大多數的州開始採用居住保障(impliedwarrantyofhabitability)的概念即一個房客負擔租金的義務乃根據房東提供的住宅而定。在一連串住宅補貼相關的租金規範、對抗房東收回保護措施、以及居住保障概念下使得房東-房客間的法律變得日漸複雜故有些都市開始將住宅訴訟與一般訴訟分開審理。在法律上雖然房客對房東的收回要求及房東的過失賠償開始有較多實質辯護但那些權力依然相當的理論因為對房客而言在那些分開的法庭中維護其自身權力相當不易房東也因原本的簡易收回訴訟變得更較煩雜而不滿。住宅法院作為一個特別法院專門判決住宅相關爭執不但解決房東與房客彼此的利害關係而且較能順應房東-房客間的法律發展。不過住宅法院的結構與方法會因裁判權而異例如有些住宅法院只裁判租金收回的案件有些只有裁判法規執行的案件不同類型的審判權運作方式會直接或間接影響一個地區出租住宅市場的運作。有些為非正式的法院使用審訊而不是判決而且不採用證據的技術規則有些則需要當事人出庭而非律師故住宅法院的權力也隨裁判權的不同而異。有些住宅法院其法官的權力相對地被限制僅允許他們作出簡單收回案件的判決而已但在其他的住宅法院法官的權力則相當的廣泛。舉例來說波士頓的住宅法院判決房東因鉛塗料中毒疏忽而判賠25萬雖然該案最終被撤銷但紐哈芬市的住宅法院仍規定康乃迪克州有責任提供該州規定100天限制以外的其他緊急保護。此外許多地方的住宅法院出現嘗試性的創新包含允許私人扮演檢察官角色對房東的侵權行為提出刑事訴訟、允許在法院有非律師顧問來幫助房客與房東、在法院有一個的法律協助官員或是在審判室內裝設電腦設備以直接讀取市政當局關於住宅法規的侵權行為以及稅捐遲延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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